山东水资源费改税新办法发布 促进节水与政策激励
省政府近日正式发布新的《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的通知,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旨在保持税负总体稳定,强化分类调控,并确保新老办法顺利衔接。此外,还强调了税收在节约用水和支持“三农”发展方面的激励作用。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税收调节作用至关重要。自2017年12月起,山东省作为十个试点省份之一,率先启动了水资源从“费”到“税”的改革,通过税收杠杆优化取用水结构。今年12月,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已开展试点的省份需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执行。国家的改革政策与山东省前期试点框架基本一致,但在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分类、计税扣除标准等方面有所调整,并新增地方部分减免税授权,以适应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和需求。
在新办法中,税额标准分类确定。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其他行业及特种行业取用地表水(一般地区)的税额标准保持不变,以维护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一般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标准进行统筹调整,特种行业的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旨在简化税额标准并保持全省税负水平稳定。对于“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适当提高,但目前山东省内暂无国家划定的此类地区。
新办法还赋予各省自行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的权力。山东省现行损耗率为17%,涵盖水厂制水和管网配送等环节的损耗。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新办法将管网配送环节的漏损率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为减轻供水企业负担,山东省将公共供水管网的合理漏损率设定为12%。
此外,新办法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实施减征90%的水资源税,以减轻农村供水的税收负担。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
自实施改革试点以来,山东省积极探索水资源税改革管理新路径,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政策引导下,相关企业主动关闭自备井,连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改用地表水等替代水源。2023年,全省地下水取用量下降至71.08亿立方米,较改革前减少了8.63亿立方米,地下水漏斗区面积也大幅缩减。用水方式得到合理转变,通过对超计划取用水加征税款,倒逼高耗水企业采取节水措施和技术改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果显著增强。2023年,全省非常规水利用量翻了一番,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1.8%。在此过程中,山东依托征管新模式,优化了水资源管理和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加大了对无证取水等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纳税人依法取水、依法申报意识明显增强,初步建立了依法集约取水用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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